姜丽丽:商事仲裁制度内外衔接的三大问题与促进机制
编者按:11月23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珠海国际仲裁院主办,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秘书处(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协办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仲裁制度衔接及仲裁国际化发展论坛召开。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兼副院长姜丽丽参加论坛并发言。本文由作者的发言整理而成。
感谢主办方邀请!非常高兴有机会向各位老师、前辈们学习,参加“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仲裁制度衔接及仲裁国际化发展论坛”,根据论坛主题,我向大家汇报一下在仲裁国际化发展背景下,对于区域间仲裁制度衔接问题的思考。
仲裁的发展必然会围绕“国际化”展开,这是我们今天论坛的主题背景,也是仲裁制度的特色。既然论坛提出了这一主题,那如何在国际化发展背景下实现商事仲裁制度的衔接?当前有没有能够促进衔接的机制?或者,目前商事仲裁衔接方面面临什么问题?对应问题找出解决思路,可能就是我们推动机制创新的方向。我从三个方面来谈一下对商事仲裁制度衔接方面的思考。
第一个是内地和港澳之间仲裁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澳门特区仲裁法是我们起草仲裁法修订文件时的一个重要参考,澳门仲裁法的最新修订文本(澳门特别行政区第 19/2019 号法律)先于内地一步,于2019年10月公布,其修订大量采纳了联合国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内容。内地仲裁法是今年7月30日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在修订起草说明中也明确以示范法作为重要参考,借鉴了相关国家和地区立法例中的通行内容。这说明,内地和澳门特区仲裁法律制度在修订方向上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在当前内地仲裁法修订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内地和澳门仲裁制度的衔接确实还存在着现实的问题。例如,“仲裁地”标准与“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异问题,内地仲裁法这次修订有望解决,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了仲裁地标准,这意味着确认仲裁的籍属、司法审查法院的确定,承认执行等的连接点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在统一仲裁地标准后得到解决,但修订完成前,依然存在障碍。
珠海国际仲裁院发布的“横琴方案”,其中一个创新点是对临时措施及初步命令问题的规定,这将成为两地之间衔接的重要内容。国内仲裁法中没有临时措施的表述,只是引用了民事诉讼法当中关于保全的规定,但修订征求意见稿专门针对临时措施新增了一个章节,体现了对仲裁国际化发展需求的回应,为下一步内地和澳门的仲裁法律制度的衔接创造了条件。
我关注到从横琴自贸区建设到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珠海一直尝试在临时仲裁上作出突破。这次修订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传递出将一定程度上放开临时仲裁,且鼓励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相互衔接的设计思路。随着“横琴方案”的出台,相信珠海国际仲裁院在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相衔接方面可能取得更多突破。
第二个方面是内地和港澳等境外区域仲裁工作体制机制的衔接问题。在仲裁工作体制方面,内地仲裁法规定的是机构仲裁体制,而大量仲裁机构的体制机制并没有实现仲裁法规定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化的要求,中外仲裁机构所承担的职能和角色在实际运行机制中也有较大差异。这也是一个制约仲裁制度“内外”衔接的重要问题。2019年中央“两办”《若干意见》发布以来,深化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是中国仲裁界的一项工作重点。“珠海国际仲裁院”这个名字通过特区立法的确立,已经说明了珠海的机构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果。在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指引下,改革后的珠海国际仲裁院未来面临的是如何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中外仲裁机构在体制机制方面的差异及其衔接问题,通过仲裁机构深化改革以及仲裁法的修订保障,有望较快得以解决。这个问题虽然总体上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珠海国际仲裁院通过改革已经具备了更适合与境外、国外仲裁制度相互衔接的优势。
第三个方面是仲裁行业的自治自律问题。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规定,正在紧张筹备即将成立,这对中国仲裁行业自治自律和生态建设都将产生巨大影响。内地与港澳在行业自治自律方面也存在内外衔接问题——如何基于商事仲裁国际化发展背景形成能够达成共识的自律监督机制,实现商事仲裁内外统一的规范监督标准,也是商事仲裁制度衔接的重要方面。
那在当前形势下,有哪些可以促进商事仲裁制度衔接的制度和机制?我想在商事仲裁国际化发展视野下,也有三个方面:
首要的促进机制就是国际公约与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是各国在联合国框架下达成的关于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共识,也可以说是“最大公约数”,虽然并非最优方案,但应当被认为是仲裁国际化发展的“基准线”。1958年通过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是最主要的国际公约保障机制,无论是区际还是国际的司法协助,都是以纽约公约为基本指引,所以当我们内地和港澳之间发生商事仲裁制度衔接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或者需要对问题予以指引的话,最好的参照系就是《纽约公约》与示范法。“横琴方案”发布后,在实际执行层面会遇到很多实践中需要进一步解释或完善的问题,解释的依据、完善的方向和目标,均需要结合对国际公约和示范法的研究和解读。
其次,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的拓展是“一国两制”优越性的创新和体现。这是两地仲裁制度衔接方面可以考虑的促进机制,“横琴方案”可以在这方面继续创新。珠海和澳门之间区际司法协助可以参照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系列安排。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已经从1999年的执行安排,发展到2020年的“补充安排”、“保全安排”。在此基础上,澳门与内地的司法协助如何拓展?珠海和澳门在这方面的创新目标不应仅限于“区际”,促进衔接与合作本身也是为商事仲裁国际化发展提供样本,应当是以“区际”衔接促进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立足横琴、服务珠澳、走向国际。
最后,我们仲裁研究院正在研究探索商事仲裁案例制度,这也是促进两地衔接融合的重要机制。目前国内虽有仲裁机构对本机构管理案件的遴选和出版,但还没有形成体系化和制度化的商事仲裁案例制度。从指导整个仲裁行业发展的角度,有必要研究如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商事仲裁案例制度,其中包括案例遴选与公布的规范指引、商事仲裁指导案例的遴选编辑办法等。中国有270多家仲裁机构,仲裁的质和量相差较大。若形成统一的商事仲裁案例制度,有利于提升商事仲裁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指导案例制度的构建需要谨慎推进,尤其不能成为干扰仲裁庭的独立判断的借口,这是需要注意的。
“横琴方案”施行过程中,要更加重视商事仲裁案例制度的构建。实施中涉及“一国两制”在法治领域的新发展和涉外因素认定等的很多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仲裁规则创新来尝试规范,另一方面就是遴选发布典型案例。“横琴方案”中专门提到了信息化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管理技术,可以为两地创新仲裁案例遴选和发布提供技术条件。其中,临时仲裁创新案例值得期待。虽然珠海早在几年就开始探索,但至今国内尚没有被业界公认的临时仲裁优秀示范案例。若下一步珠海能够推出临时仲裁经典案例,将会成为助力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的有益指引。从2019年开始,仲裁研究院支持最高院进行中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研究的年度报告发布,均为以案说法;司法部已正式启动商事仲裁案例研究;今年正在开展的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也纳入了商事仲裁优秀裁决文书的评选。这些举措都是借助案例研究,对整体提升中国仲裁公信力、促进内地和港澳、境外的交流提供条件和助力。比如今年最高院在发布内地和香港的“保全安排”时就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作为适用指引,受到广泛好评。希望商事仲裁案例研究与发布这一具体促进机制能够得到内地和港澳仲裁界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再次感谢主办方提出这一重要议题,请大家批评指正!